“竹槍一枝,打得妻離子散,未聞炮聲震地;銅燈半盞,燒盡田地房廊,不見煙火沖天!”
上面這副對聯在新中國成立前廣為流傳,反映的是舊中國鴉片泛濫成災的場景。
盡管從清政府到民國政府也曾多次下決心開展禁毒運動,但雷聲大雨點小,一旦涉及權貴利益,就不了了之。
1949年,新中國成立之后,就下定決心以最快的速度鏟除為禍我國百余年的鴉片毒品,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就是發動人民的力量。1950年2月24日,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第21次政務會議通過并發布了《政務院關于嚴禁鴉片煙毒的通令》,要求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禁煙禁毒委員會,嚴厲禁種罌粟。
政務院禁毒通令發布后,各級人民政府立即行動,紛紛成立禁煙禁毒委員會,在各地進行轟轟烈烈的禁毒工作。
在具體查辦毒品的時候,新中國廣泛動員群眾。在整個禁毒運動期間,共有130多萬人進行了檢舉揭發。尤其是,當時非常重視販毒人員的檢舉揭發工作。
像中共中央頒布的《關于肅清毒品流行的指示》當中就明確指出,要打擊懲辦少數,教育改造多數,特別提倡檢舉立功:
對于運動中被揭發或自動坦白的毒犯,在處理上應采取嚴厲懲辦與改造教育相結合的方針,打擊懲辦少數,教育改造多數,即:制造者、集體大量販賣者從嚴,個別少量販賣者從寬;主犯從嚴,從犯從寬;慣犯從嚴,偶犯從寬;拒不坦白者從嚴,徹底坦白者從寬;今后從嚴,過去從寬。打擊的重點放在集體大量的制毒、販毒犯與嚴重違法的工作人員。對情節不是特別嚴重,只要徹底坦白,真誠悔過,檢舉立功者,可減輕或免予處分。《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,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 第三冊》中國文獻出版社,2011.06,第134頁
針對毒品的種、運、制、販、吸等環節的實際情況,人民政府及公安機關采取“力勸兩頭,斷斬中間”的策略,即規勸吸毒者不吸、種者不種(包括強制鏟除),重點卡斷流通環節,著重打擊制毒販毒。
此法在當時被稱為“攔腰一棍”,使得種罌粟的不易賣出,吸食者也不易買到,除了邊疆少數民族地區與內地偏僻山區尚有零星種植罌粟外,全國大部分地區先后實現了禁種。
但是,由于巨大的毒品地下市場依然存在,不法之徒為牟取暴利更鋌而走險;產地禁種使得存貨“浮出水面”及境外貨走私入境,所以禁毒斗爭的形勢依然嚴峻。
1952年4月15日,中共中央發出《中共中央關于肅清毒品流行的指示》,5月21日,政務院發布《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為查禁鴉片煙毒的通令》,7月30日,中央批準了公安部《關于開展全國規模的禁毒運動的報告》。
1952年8月10日,公安部一聲令下,全國1202個禁毒重點地方和重點部門同時大規模地搜查緝捕毒品案犯,毒犯們紛紛落入法網,全國查出毒販近37萬人,逮捕82056人。
在具體執行當中,那時更是充分落實了“坦白從寬,抗拒從嚴”的原則。
一般來說,只要有檢舉立功表現的販毒人員就不再追究刑事責任,而如果死硬到底則要受到嚴懲。于是在這種形勢下,絕大多數毒販一落網就積極檢舉,公安部門順藤摸瓜,毒品交易網絡便頃刻土崩瓦解。
據中共中央轉發時任公安部長羅瑞卿《關于全國禁毒運動的總結報告》稱,運動于1952年11月底結束,共查出毒犯369705名,共逮捕82056名;處理51627名,其中判處各種徒刑(包括死刑、無期徒刑)33786名,勞改的2138名,管制的6843名,釋放3534名,已處決880名;共繳獲毒品3996056兩,制毒機235部又15716套,販運藏毒工具263459件。
短短的兩三年時間,新中國就基本禁絕了為患百余年的鴉片,創造了舉世公認的奇跡。
此后,中央政府對鴉片毒品的打擊依然沒有放松,在隨后的幾十年里,發布數道禁毒的法律,并依靠人民群眾的力量,與毒品做斗爭。
1963年5月26日,中共中央頒布《中央關于嚴禁鴉片、嗎啡毒害的通知》
《通知》規定嚴懲私藏毒品、吸食毒品、種植罌粟、私沒地下煙館和販賣毒品等犯罪行為;規定對吸毒犯應強制戒毒,對已吸食鴉片或打嗎啡針等毒品成癮者,必須指定專門機構嚴加管制,在群眾監督下,有計劃、有組織、有步驟地限期強制戒除,在吸毒嚴重的地區可以集中戒除;規定凡自己吸食毒品,但自動交出毒品并坦白交代其犯罪行為者,可從寬處理。
1973年1月13日,國務院又頒發了《關于嚴禁私種罌粟和販賣、吸食鴉片等毒品的通知》。
該通知重申1950年《關于嚴禁鴉片煙毒的通令》,要求發動群眾同私種罌粟和販賣、吸食鴉片等毒品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。規定嚴懲偷運、販運毒品的犯罪行為,對吸毒者實行強制戒毒。
至此,從20世紀50年代到70年代末,我國以“無毒國”享譽世界近三十年。近些年來,海洛因、冰毒、麻古等新一代毒品又卷土重來,但我國禁毒的態度依然沒變,販毒必嚴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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